【摘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迁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领域持续健康发展,防止企业违规分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迁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领域持续健康发展,防止企业违规分立倒卖资质,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跨省迁入(含地址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我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如下:
一、申请跨省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除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外,其中:注册建造师一年内不得变动2次或2次以上。
二、跨省迁入企业需取得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迁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需注明办理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我局在审批过程中将对书面文件和联系人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跨省迁入企业在我区配备的主要人员需在本地缴交3个月社保且通过闽政通实名认证入职需满3个月。
四、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下一阶段我局将组织对跨省迁入我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合规性开展专项动态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