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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资质升级材料作假,撤销总包1级

    2018-09-27 01:08:00
    【摘要】:住建部:资质升级材料作假,撤销总包1级-北京世纪建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督撤字〔2018〕24号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 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2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并于12月6日提出书

    建督撤字〔2018〕24号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6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和信首府2#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2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并于12月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21日

    建督撤字〔2018〕23号

    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13日的资质申报材料中“雅都一品3#楼工程”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1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21日

    建督撤字〔2018〕57号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彭州市石化大道二期建设项目”“成青路城市道路(东二环至玉妃二段)工程”“广安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工程”“红光镇南北大道南延线综合整治工程”“金堂县垃圾填埋场改扩建工程”“廖家镇廖兴街排水管涵工程(廖兴北街、西街)”“天宝西街市政提质综合整治工程”“团结新区新都工业大道西段道路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回澜大道东段至回澜大道西段道路建设工程”“利州东路三段道路建设工程”“绵竹市东二环(淮安路-成青路)道路建设”“南山大道一期道路建设项目”“郫县百草路一期道路(天润路中段一天宇路中段)建设项目”“郫县城区雨污排水管网体系工程,(一期)2标段”“广元市滨江路道路建设一期工程”均不存在;申报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丽锦花园建设工程”及“三星丰泰苑工程”非你单位施工,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6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1号),你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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