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相关要求,现决定对工商注册地在昆明市及昆明市所辖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一、组织机构
成立昆明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何毅刚任组长。
组 长:何毅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 杰 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
苗 斌 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成 员:
庞德远 建筑市场管理处
周高辉 建筑市场管理处
石志浩 建筑市场管理处
杨木杰 建筑市场管理处
雷微漳 建筑市场管理处
张 勇 建筑市场管理处
孙佩琦 政策法规处
袁 靓 政策法规处
受检县(市)区建管科工作人员,必要时抽调其他人员参加。
二、核查方式
(一)随机抽查,昆明市全域企业覆盖率50%以上;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三)企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四)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
(核查内容详见附表)
四、核查时间
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11月31日。
五、核查结果
(一)对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名单抄送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六、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做好资料准备,并确保真实有效,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要两名以上人员参加,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核查工作;
(三)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行政处罚实施、理由和依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6日